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中美艾爾(北京)國際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美艾爾公司)旗下產品萬壽草牌靈芝孢子粉顆粒(無糖型),因鉛項目檢驗結果不符合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且公司提供不實的批生產記錄,被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局給予行政處罰,并處罰款761.17萬元。
《行政判決書》顯示,在受到處罰后,中美艾爾公司先向北京市通州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而通州區政府維持了通州區市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中美艾爾公司繼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通州區市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和通州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一審法院駁回中美艾爾的訴訟請求;最后,中美艾爾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上訴的訴訟請求再次遭到駁回,北京市三中院的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的裁定結果。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中美艾爾公司,對方工作人員表示,需向領導反饋后給予答復,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上述《行政判決書》顯示,2018年5月28日,通州區市監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批轉的函件,內容為中美艾爾公司委托西安佳誠藥業有限公司(佳誠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70301的萬壽草牌靈芝孢子粉顆粒(無糖型),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鉛(以Pb計)項目檢驗結果為1.20mg/kg,不符合該產品標識企業標準《中美艾爾(北京)國際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企業標準》(Q/TXZMA0001J-2015)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8年5月30日,通州區市監局執法人員對中美艾爾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并現場向中美艾爾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
據了解,《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規定,鉛(以Pb計)的含量標準為2.0mg/kg,而中美艾爾公司產品的執行標準為《中美艾爾公司企業標準》,該標準規定產品中鉛(以Pb計)含量標準為0.3mg/kg;故而中美艾爾公司上述涉案產品的鉛含量1.20mg/kg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符合產品標識的執行標準。最終,通州區市場監督局認定中美艾爾公司上述產品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并對中美艾爾公司進行了處罰。
案情通報顯示,中美艾爾公司于2017年3月委托佳誠公司生產涉案產品21910盒,隨后,中美艾爾公司向四川省格瑞藥業有限公司銷售了該產品20900盒,銷售單價35元/盒;其余1010盒,中美艾爾稱已在參加展會時贈送現場觀眾使用。
最終,中美艾爾公司召回該產品613盒,其它已銷售涉案產品涉及違法所得710045元,貨值金額為766850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中美艾爾公司還曾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不實的批生產記錄,并因此受到了從重處罰。
上述判決書顯示,在案件前期辦理過程中,中美艾爾公司稱涉案產品共生產了4970盒,并向通州區市監局提交了生產數量為4970盒的《保健食品批生產記錄》,中美艾爾公司并稱所委托生產的涉案產品全部都用于了贈送,且不向監管部門提供產品銷售途徑及票據。
針對此情況,通州區市監局分別向涉案產品經營、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函核查,最終查明中美艾爾公司涉案產品共計生產了21910盒,其中大部分(20900盒)均用于銷售而非贈送。
此后,中美艾爾公司承認前期曾提供不實批生產記錄,并據實提交了該批產品真實的《保健食品批生產記錄》。
2019年2月21日,通州區市監局向中美艾爾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并于 2019年4月10日召開了案件聽證會。聽證會認為,當事人經營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中美艾爾偽造、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行為符合《北京市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項情形,屬于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參照《北京市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條款,通州區市監局對中美艾爾公司給予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613盒;沒收涉案產品的違法所得710045元,并處貨值金額9倍罰款6901650元,合計7611695元。
天眼查顯示,中美艾爾成立于1998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楊銘柱,持股比例40%,另外兩名股東為李濤持、張延林,股比例均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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