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更實舉措,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并將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行為納入“鐵拳”行動,按照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嚴查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嚴懲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美英電動車銷售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9日,臨河區市場監管局對美英電動車銷售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沒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6月,臨河區市場監管局對美英電動車銷售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被抽檢批次電動車腳踏騎行能力、整車質量、車速提示音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共購進5輛該型號電動自行車,已銷售4輛,庫存1輛。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臨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查處金箭電動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18日,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對金箭電動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并處罰款人民幣3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9月9日,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對準格爾開發區金箭電動車經銷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制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準格爾旗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拼搏鋰電摩托車經銷部生產、銷售外包裝上無標識的電池案
2024年9月14日,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對拼搏鋰電摩托車經銷部生產、銷售外包裝上無標識電池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沒款人民幣2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5日,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拼搏鋰電摩托車經銷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經銷部有無標識的成品電池一組、外包裝上無標識的鋰電池19塊。經查,無標識成品電池為經銷部自行組裝,內含20塊無標識電池;19塊無標識的鋰電池均為報廢電池。當事人生產、銷售外包裝上無標識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外包裝上無標識產品的違法行為。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海拉爾區新能蓄電池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對新能蓄電池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沒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9月19日,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對新能蓄電池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電動自行車時,擅自將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注的蓄電池改裝為大容量蓄電池后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人和雅迪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28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人和雅迪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改裝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10月31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人和雅迪電動車專賣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把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注的6-DZF-12型蓄電池改裝成6-DZF-13型蓄電池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多倫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雅順電動車經銷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雅順電動車經銷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改裝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10月30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雅順電動車經銷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把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注的6-DZF-12型蓄電池改裝成6-DZF-20型蓄電池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多倫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方車業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東方車業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改裝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10月31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東方車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把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注的6-DZF-16型蓄電池改裝成6-DZF-20型蓄電池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多倫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志慧邦德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志慧邦德電動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改裝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10月29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志慧邦德電動車專賣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把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注的6-DZF-13型蓄電池改裝成6-DZF-21型蓄電池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多倫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多倫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駝鈴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12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駝鈴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改裝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10月29日,多倫縣市場監管局對多倫縣駝鈴電動車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把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注的6-DZF-12型蓄電池改裝成6-DZF-13型蓄電池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多倫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烏達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美琳達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5日,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對美琳達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人民幣16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9月9日,烏達區市場監管局對美琳達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烏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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