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12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權行使的原則、適用的原則以及如何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等提出了明確要求。2020年2月實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要求對行政處罰的各類情形建立細化、量化的裁量基準。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定義了行政處罰,規范了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并在第三十四條中規定了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為了貫徹落實以上法規要求,2022年3月21日,我局與兵團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新市監規〔2022〕1號)規范性文件,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行的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章眾多,違法行為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多、幅度大,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也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統一執法標準,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法規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市監法規〔2022〕2號)要求,及近兩年《公司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當前全區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實踐經驗,對2022年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進行了修訂(變更條款115條、新增條款58條、刪除條款20條,修訂后裁量基準共442條、268779字)。
修訂過程中,我們參考了《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渝市監發〔2022〕39號)、《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戶市監規范〔2022〕2號)、《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參照執行標準(2023年本)》(贛市監規〔2023〕13號)、《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清單(試行)》(黑市監規〔2023〕2號)、《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皖市監辦函〔2023〕879號)、《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吉市監法字〔2023〕27號)等規范。
已兩次征求各地州市市場監管局、兵團各師市市場監管局意見,在我局官網發公告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在本局兩次征求相關處室局及局黨組會議成員意見。針對執法實踐中遇到的,如《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過程中的需要修改的《裁量基準》內容,我們專門征求了自治區人大法工委、司法廳立法處、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同志意見。徐艷玲副局長來我局后也進行了認真審核指導,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們已采納,形成(送審稿)。
二、修訂原則
在修訂過程中主要貫徹了以下五個原則:
一是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是公正公開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是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四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是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
三、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市監法規〔2022〕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是以2024年7月1日前已經頒布實施的先行有效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總計80余部。
四、主要內容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簡稱《適用規定》)主要是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具體裁量規則,裁量的程序,裁量權指導監督等做了規定,包括制定基準的總則、裁量規則、裁量程序要求、裁量權指導與監督、附則共5章的內容,33條。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簡稱《裁量基準》)共14章,74節,442個基準,268779字。主要是對市場監管部門執行的常用的80部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進行細分和量化,從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違法情節、裁量基準四個方面進行梳理。
《裁量基準》共分為十四個章節,包括企業登記管理;市場綜合管理;廣告監督管理;電子商務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生產許可監督管理;計量監督管理;商品條碼監督管理;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纖維檢驗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食品監督管理;競爭與規范直銷打擊傳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價格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管理。
一是“違法行為”指違法行為名稱,主要參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表述;基本涵蓋了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三定”方案賦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的事項,細分為十四個章節。
二是“法律依據”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性條款、義務性條款以及處罰條款。
三是“違法情節”是指“從輕”“一般”“從重”三個程度及具體適用情形。根據《適用規定》的原則,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惡性、實施違法行為時間或次數、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涉案產品的數量或貨值,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將違法行為劃分為從輕、一般、從重三個程度,并對具體適用情形進行量化細化。
四是“裁量基準”是指“從輕”“一般”“從重”三類裁量情節的罰款幅度。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以及《適用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違法情節,根據3:4:3裁量比例和相應計算公式,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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